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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金融支持湖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改进国库支农服务管理方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协助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县、乡财县管的财政体系,为县乡政府提供方便、快捷的资金汇划通道。切实加强监督,保证中央、省用于支持县域经济和新农村建设的资金足额到位。利用国库直接支付方式,将“三农”资金和专项补贴安全、快捷、直接支付到个人和项目。
  (五)加强对农村地区现金供应和货币流通管理。加强对粮食主产区和农副产品收购、农产品深加工的现金监测、分析及发行基金调拨,保证农村地区现金供应总量充足和券别结构合理。加强对农村地区人民币收付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开展残损人民币和零币兑换业务,进一步维护农村地区货币流通秩序。配合公安机关加大对制、贩假币的打击力度,遏制假币坑农事件,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

  五、加强货币政策工具运用,适时适度调控农村地区基础货币的投放
  (一)进一步用好用活支农再贷款限额,壮大农村信用社支农实力。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认真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武银发〔2005〕46号),加大各项指标的考核力度和支农再贷款调剂力度,壮大农村信用社实力,促其更好地支持“三农”发展。
  (二)运用再贴现工具引导信贷资金向“三农”倾斜。研究以票据再贴现方式解决金融机构短期流动性需求的途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将信用状况较好的涉农企业以及农副产品收购、储运、加工、销售环节的商业票据作为优先办理再贴现的重点。
  (三)充分发挥利率政策工具支农的杠杆作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的指导意见》(武银〔2006〕15号),不断完善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积极开发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系统,增强农村信用社为“三农”服务的能力。在相关部门的共同协作下,进一步完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优惠利率管理规定,用好用活优惠利率政策,积极支持民族自治地区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促进民族地区农村金融的活跃与繁荣。

  六、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农村金融长效发展机制的建立
  (一)加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组织有关金融机构进一步拓宽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深度和广度,坚持开展信用农户、信用村组、信用乡镇等信用创建活动,延伸和扩大农村信用工程创建的对象与范围。各金融机构对信用农户、信用企业要实行贷款优先、手续简化、额度放宽、利率优惠等措施。积极协助地方政府优化政策环境,改善法制环境,有效遏制恶意信用欺诈和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切实维护农村金融机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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