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积极培育优势互补、竞争有序的农村金融服务主体
(一)进一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农村信用社要切实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支农实力,发挥金融支农主力军的作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关注农村信用社改革进程,全面、动态监测和分析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负债、信贷收支、财务变化情况和风险状况,积极实施法人代表谈话制度,促进农村信用社实现专项票据兑付考核目标和长效发展机制的建立。
(二)加大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支农服务力度。全省农业发展银行要不断拓宽业务范围和资金来源,继续完善农产品收购融资功能和其他支农服务功能,加大对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的投放力度。国家开发银行要积极推进政策性贷款覆盖县域的工作,运用开发性金融产品,支持县域基础设施、担保体系建设、农业产业化等领域的发展,推广整合支农投资试点工作。凡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要适度加大对县域及农村地区的信贷支持力度。农业银行要继续做好扶贫贴息、农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农业综合开发等方面的贷款发放工作,在总行授权范围内,适当下放基层行的审批权限,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入,积极支持涉农企业、农村小城镇建设和农业发展。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利用自身优势,继续向县域及农村延伸服务。
(三)积极推进邮政储蓄机构改革。加快湖北省邮政储蓄银行的组建进程,在全省范围内推广邮政储蓄小额质押贷款试点业务,鼓励邮政储蓄机构与涉农金融机构探索办理资金批发业务的途径,多方位引导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农村。
(四)探索开展小额信贷组织试点。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研究将民间借贷纳入正规金融渠道的途径,努力争取政策支持,探索在湖北开展小额信贷组织试点的新路子,使其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
(五)发挥保险业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功能和作用。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6〕45号),进一步加大农业保险试点力度,探索建立适合湖北省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逐步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大开展被征地农民和移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工作力度,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
三、引导农村信贷投向,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