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招商网络。加强与海内外投资促进机构、经贸合作服务机构、华侨华人团体、国内外商会协会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广泛联系。有计划、有步骤地邀请上述机构访鄂,充分利用其渠道举办好在当地开展的综合性或专业性招商活动,建立长久的合作关系。在京、沪、穗等大城市,以省政府驻当地的办事处为依托,设立招商引资联络处,结识客商,推介项目。
四、创新招商引资工作机制
(九)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成立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将招商引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省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全省招商引资工作会议,总结成绩,推广经验,部署工作。从利用外来资金的技术水平、经济和社会关联度以及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体系,试行绩效评估,完善和规范奖励办法。
(十)创新招商项目生成机制。各级商务和发改部门要密切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吸收中介组织、企业和各类专家参加,从我省工业化、农业产业化以及服务业发展的需要出发,结合中长期发展规划,筛选出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带动面大、关联性强的项目进行招商。要根据新形势、新情况,及时更新和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库,近期要从我省产业结构的现状出发,注重策划一批处于技术高端的大项目以及与我省优势产业相关的延伸配套项目。
(十一)创新各种资金相互融通的机制。不断拓宽引资渠道,鼓励外来资本以并购、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及技术改造升级,实现国资、外资以及民资的融通。鼓励并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通过国(境)外上市融资,实现国内产业资本与国际金融资本的融合。鼓励具有活力的中小企业积极引进国(境)外投资基金,实现国内小资产与国际大资本的融合。鼓励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采取BOT(建设、运营、转让)、PPP(公共、民营、伙伴)、BT(建设、转让)等新型融资方式吸收外来资金。积极稳妥地使用国外优惠贷款。
(十二)创新招商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了解和掌握重大招商项目的洽谈、签约、审批、建设情况,实行重点跟踪、重点服务、重点督查。建立重大在谈项目汇报制度。各地每季度要将在谈外资项目汇总报省商务厅,在谈内资项目汇总报省经协办。建立重大项目协调会议制度。省政府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项目所在地政府及项目单位召开项目协调会,对利用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内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的有关服务、配套条件的落实,进行检查督促和协调推进。建立重大项目用地协商会议制度。省政府每季度召集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农业厅、经协办等相关部门,围绕重大项目用地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在严格用地程序的同时,确保重大项目顺利落户。建立银企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不定期召开由省直有关部门、金融部门、企业参加的联席会议,搭建银企合作的平台。通过跟踪服务与督办,切实提高项目履约率、到资率、开工投产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