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畜牧兽医队伍建设
(八)各级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畜牧技术推广站等机构的人员编制,按照本地区畜牧兽医工作机构所承担的工作职责以及加强公共卫生管理的需要,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人事、财政和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核定,原则上在现有的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
(九)各级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畜牧技术推广站等机构的定员,原则上应以现有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为基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考核录用或聘用。凡出现空缺岗位,按照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聘)。
(十)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对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人员,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鼓励和引导分流人员创办经营实体,从事经营性畜牧兽医服务活动。
(十一)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各级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现有兽医工作人员,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从事动物疾病诊断、治疗、免疫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达到规定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条件,并经过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
四、建立完善畜牧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十二)建立科学、稳定的畜牧兽医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动物疫病预防、监测、控制、扑灭、动物产品安全检测、饲料、兽药质量及其残留监测和监管等项目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部门预算管理,严禁“坐收坐支”。
(十三)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各级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建设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各级各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达到生物安全和技术质量等水平认证、认可。各地要按照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五、加强对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