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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杭州市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艺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杭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杭州市城市雕塑规划,制定杭州市城市雕塑中远期、近期发展计划,开展城市雕塑建设方面的研究工作;组织对全市重大城市公共艺术、雕塑项目选址布局的审查工作以及大型工程的城市雕塑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市区城市雕塑设计、制作加工单位的资质审查。
  艺术委员会负责评审城雕规划,保证其学术质量和实施的合理性;评审公共艺术雕塑作品方案,保证作品创作与制作质量;评审雕塑艺术家资质。
  五、凡在本市从事城市雕塑设计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颁发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未持有证书者不得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
  六、杭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杭州市城市雕塑规划、近期雕塑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七、建设单位进行城市雕塑建设,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发选址意见书。
  经规划确定的城市雕塑项目的选址,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规划用途。
  八、城市雕塑项目的选址确定后,杭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选择项目的设计方案,并组织评审后确定。城市雕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九、城市雕塑项目的设计方案经评审确定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项目的制作单位或个人。城市雕塑项目的制作单位或个人确定后,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城市雕塑项目的制作单位或个人在制作城市雕塑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雕塑项目的制作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项目设计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城市雕塑的制作,保证制作质量,并接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城市雕塑制作过程中需对项目设计方案作变更的,制作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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