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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3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7]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拟订的《杭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七年四月十日

杭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市规划局 二○○七年二月九日)

  为加强城市雕塑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城市雕塑的建设秩序,保证城市雕塑的合理布局和艺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和《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公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物及其他公共活动场地建设的室外雕塑。
  二、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审批、建设和管理。
  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设置雕塑,应当按照《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城市雕塑建设应当坚持质量第一、内容健康、艺术完美、布局合理以及与城市整体环境统一、协调的原则。
  城市雕塑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雕塑规划的要求。
  四、杭州市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主管部门管理和协调全市城市雕塑工作,对全市范围内的城市雕塑规划、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研究修改和完善杭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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