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口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海口市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一)市农业局成立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小组,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农业局乡镇企业科、农业科、市农机监理所、市农机办领导担任,市农机监理所、市农机办负责组织本市各区农机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应急处理和协调相关工作。各区成立相应的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机构。
  (二)重特大农机事故调查处理职责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处理原则:
  1、一次性死亡3~5人的重大农机事故,由市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处理。报省农机管理部门派人参加;
  2、一次性死亡6~9人的重大农机事故,由市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小组派调查处理人员参加,与省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小组一起处理;
  3、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和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特大农机事故,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由省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小组负责调查处理工作,市、区、镇积极配合。省农业厅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督查组负责督导。
  三、事故的报告与调查
  (一)快速报告事故
  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单位)或其他知晓事故发生的农机管理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农机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市、区、乡镇农机管理部门在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后,应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将事故逐级上报,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凡发生死亡3至9人的重大农机事故,各级报告间隔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凡发生死亡10人以上和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特大农机事故,各级报告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对于事故发生后30日内,受伤人员死亡或失踪人员经确认为死亡的,必须及时补报。
  (二)开展事故调查
  1、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原因和认定事故性质;
  3、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建议;
  5、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交公安机关。
  (三)报送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事故发生地的区、乡镇农机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向区政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农机管理部门报送。市农机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向市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农机管理部门报送。事故报告后出现新的情况以及人员伤亡情况变化的要及时续报。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