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提高民政工作整体水平。
(十六)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民政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健全机制,加强监督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发改、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对与民政工作有关的社会事业发展项目给予倾斜。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民政工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民政工作机制。
(十七)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促进民政事业快速发展。按照调整财政收支结构、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的要求,发挥政府投入的主渠道作用,建立民政经费自然增长机制,加大投入,适应民政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服务事业。要保证民政工作经费,并将其纳入预算,加强管理、使用和监督,严格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要进一步完善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各类社会捐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预算内外资金。
(十八)加强民政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基层民政服务网络。各市州要结合乡镇职能转变,充实加强基层民政干部队伍,配备民政专兼职工作人员,逐步完善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社区的民政工作。加强廉政建设,增强勤政为民意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民政干部队伍。切实解决好社区办公条件、工作经费和专兼职人员的生活待遇。加强对基层民政干部的培养教育,积极开展各类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能力素质。各级民政干部要面向基层,转变作风,加强调查研究,提高为民服务水平。
(十九)着眼社会体制转型需要,积极推进民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把社会工作人才建设作为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工作来抓,加大培养力度,逐步在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群众性服务组织等机构中,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要坚持从专业培训、岗位设置和职业制度入手,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制订社会工作者职业守则,确定职业范围和从业标准,加快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步伐。
(二十)改善基层基础条件,夯实民政事业发展基础。进一步完善基层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在行政管理、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社区服务等方面的职能。各级、各部门都要关心支持基层民政工作,按照“重心下移”、“费随事转”的原则,确保基层民政工作正常开展。加强基层民政设施建设,改善基层办公条件,逐步实现办公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
(二十一)健全法规制度,推动民政工作依法行政进程。坚持以依法行政为中心,以执法为民为目标,综合规划、整体推进,促进民政事业依法治理。建立健全民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提高民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及时研究制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民政法规、政策,深入扎实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形成依法办事、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民政工作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