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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项目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持《施工记录表》、《白蚁防治工程验收记录表》向白蚁防治管理部门申办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备案登记手续,由白蚁防治管理部门出具《白蚁防治工程竣工备案证明》。
  第九条 本办法公布实施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以及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对尚未实施白蚁防治处理或者超过白蚁防治有效期限而需重新实施白蚁检查及防治处理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当与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检查及防治合同》,并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实施白蚁防治处理,并经合同双方确认《白蚁防治工程验收记录表》后,白蚁防治单位应持如下资料向白蚁防治管理部门申办白蚁防治工程竣工备案登记手续,由白蚁防治管理部门出具《白蚁防治工程竣工备案证明》:
  (一)白蚁检查及防治合同;
  (二)白蚁检查及防治方案;
  (三)施工记录表;
  (四)白蚁防治工程验收记录表;
  (五)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的身份证明;
  (六)白蚁防治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
  第十条 白蚁防治管理部门在受理当事人申办房屋白蚁防治相关备案登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有关备案证明。
  第十一条 未能出具《白蚁预防合同备案证明》的商品房项目,暂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能出具《白蚁防治工程竣工备案证明》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暂缓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二条 对于白蚁防治单位、房屋建设单位或个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违法实施房屋白蚁防治处理的,将依照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人员在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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