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海房字[2006]74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房屋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减少和控制白蚁危害,确保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建设部《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白蚁防治单位管理规定》和《海南省白蚁防治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琼建住房[2006]15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已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和灭治工作,均按本办法实施房屋白蚁防治处理及申报备案登记。
第三条 海口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需要在我市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白蚁防治单位,应持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白蚁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向市房产管理局白蚁防治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白蚁防治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与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防治单位应持如下资料向白蚁防治管理部门申办白蚁预防合同备案登记手续,由白蚁防治管理部门出具《白蚁预防合同备案证明》。
(一)白蚁预防合同;
(二)白蚁预防方案;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白蚁防治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
第六条 本办法公布实施前的在建未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项目,未进行白蚁防治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与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补签《白蚁预防合同》,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相应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第七条 《白蚁预防合同》签订后,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白蚁防治方案及有关白蚁预防技术规程等,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白蚁防治单位每日施工完毕,应填写《施工记录表》;对已施药完成的部位,应填写《白蚁防治工程验收记录表》,并会同建设单位或个人确认完成施药的工程部位和工作量等,并签字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项目属于未竣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或单位兴建的房屋项目,应当有该项目的监督、监理工程技术人员参加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