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建设计划、经费预算;
4、其它相关材料。
第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周期一般为二年。
第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科技发展规划,在申请单位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考察调研,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经办公会审批立项后,下文批复申请单位组建市重点实验室,通知申请单位签订《海口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一经批复,须按《海口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年度建设计划,年终提交本年度实施总结报告,并提交下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工作。
第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决定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审定研究课题等。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必须保证重点实验室有固定人员,稳定的科研队伍,并注意吸收青年科技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对外开放,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单位和人员联合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同时,对国家、省级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提出的实验要求,在不影响自身科研的情况下,应该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积极申报国家、省级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断提高研究成果的数量和水平。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具备条件的实验室,组织其申报国家级、省级重实验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市重点实验室申报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四章 经费筹集与使用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多渠道争取经费支持,鼓励其通过横向创收增强自身实力。
第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给予经费支持,立项当年视具体情况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扶持经费,重点实验室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