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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

海口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
(海科字[2007]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加快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适应我市科技发展需要,优化我市实验室的综合管理,推动实验基础设施这一科技资源的共享,保证实验室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组织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技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我市科技发展规划,围绕我市科技发展目标,跟踪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技术,针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自主创新科研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强化创新、择优扶持”的原则,围绕我市支柱产业、重点行业、相对优势的学术和技术领域进行重点建设。旨在提高我市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改善科研条件,增强科技综合实力,培养并吸引一批高水平、高层次的科技人才,促进我市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申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属我市优先发展或重点发展的学术和技术领域,且在省内外有一定优势和特色。
  2、具有较好的科研基础,具备承担国家、省级和市级重点科技攻关任务的能力。
  3、有较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的科研队伍。领导班子团结,具有开拓进取精神,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4、依托单位能保证实验室开展工作的需要,并能保证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
  第七条 申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需提交以下材料:
  1、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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