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具备条件的实验室,组织其申报国家级、省级重实验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市重点实验室申报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四章 经费筹集与使用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多渠道争取经费支持,鼓励其通过横向创收增强自身实力。
第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给予经费支持,立项当年视具体情况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扶持经费,重点实验室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
第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资助的实验室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和软件,及引进必要的技术,不能用于其它开支。
第五章 考评和验收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负责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评。对实施情况好的,加大支持力度;对实施情况差的,要求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成后,应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如期完成建设的市重点实验室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期结束后,仍未完成《海口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或经组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市重点实验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科教兴市”战略,完善和健全我市工业企业的技术开发体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海口市“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中开展创建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市的有关要求精神,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