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马尾区城区道路沿线景观进行整治改造的通告
(榕政[2007]6号)
为进一步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综合功能,构建和谐的人居环境,树立海峡西岸经济区和省会中心城市形象,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马尾区城区道路沿线景观进行整治改造。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马尾区城区整治改造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马尾区城区道路景观整治改造范围为:江滨大道马尾段、港口路、罗星西路、君竹路等道路沿线和罗长高速公路君竹高架桥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整治改造工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的原则,由马尾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规划、建设、城市管理执法、工商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三、马尾区城区道路景观规划和整治改造设计标准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和遵守。
四、为了实施道路景观规划,有关部门将对整治改造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分别采取保留、整治和拆除的措施。
对整治改造范围内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各类建筑,需要拆迁的,由实施单位依法予以拆迁安置补偿。对违章建筑和各类有碍于景观的临时建筑及构筑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五、各类建筑物外立面应当按照道路景观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整治。建筑物不得设置遮阳、遮雨蓬帐,临街面不得修建封闭式围墙,外墙不得擅自布设各类管线,空调外机应当按照规划指定的位置进行安装。
户外广告、霓虹灯、画廊、招贴栏、读报栏、店名、门牌、招牌等设施和标志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并保持整齐、完好。户外广告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和清理。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影响市容市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设置不规范的各类沿街广告和招牌予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