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险范围:
保险标的:农户所有且坐落于乡村有人居住的房屋,包括卧室、正厅、饭厅、厨房。但一户主有多座房屋的,仅承担户主居住的房屋的赔偿责任(以户口簿列明的户主为准)。
厕所、粪寮、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牛栏、猪舍、简易搭盖、单独的店面、作坊、无人居住和正在建造的房屋及所有的室内财产、装潢均不纳入保险标的范围。
保险期限:一年。
保险责任:由于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雨、暴风、洪水、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等造成农民房屋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金额、保险费:
保险金额:每户保额5000元。
保险费:实行全市统保,在试点期间人保财险公司按全市326.14万元统一收取(详见附表)。
4、赔偿标准:
(1)受灾农房理赔时,统一按间计算。每间平房完全损毁,赔偿600元;楼房楼上、楼下两间完全损毁合计赔偿1200元(各600元);每间厨房完全损毁赔偿400元。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程度计算。不论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每户赔偿金额均以保险金额为限。
(2)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3)由于遭受冰雹、台风、暴风、龙卷风使屋面瓦片损失的,每间房屋瓦片全部损失的,赔偿金额为300元;瓦片损失在50元以下者免予赔偿,每户的瓦片赔偿以不超过1500元为限。
5、政府扶持政策:
农村住房保险费由政府承担。第一年市县两级应承担的保费为326.14万元,其中: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马尾区(含琅岐)的保费(236.74万元)参照省里,由市县两级政府各承担50%(118.37万元),永泰、平潭、闽清等财政转移支付县和鼓楼区、仓山区、晋安区保费(共计66.55万元)由市里承担(台江区无农房户),以上市里承担的资金共计184.92万元。第二年度起,年保费改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6、承保方式:全市协议统保,市政府授权市民政局统一与人保财险省公司营业部签订统保协议。人保财险省分公司营业部于统保协议签订后分别与各县(市)区订立保险合同,并送市民政局备案。各地投保户数为投保当年福建省统计年鉴中的上年末乡村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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