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七)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八)根据市政府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求,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的。
第六条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一)一类设计变更:是指超过批复的概(预)算10%以上的设计变更;
(二)二类设计变更:是指累计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批复概(预)算10%(含10%)设计变更;
(三)三类设计变更:是指累计变更金额超过批复概(预)算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设计变更;
(四)四类设计变更:是指减少和不增加工程费用、不影响工期的设计变更。
第三章 设计变更的审批及实施
第七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设计变更的审批,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负责项目设计变更的审核报批。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未经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不得随意进行设计变更。
第九条 设计变更实行分级审批与备案制度。
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
(一)一类设计变更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二)二类设计变更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组织签认,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三)三类设计变更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签认,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备案;
(四)四类设计变更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签认,报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 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
(一)设计变更的申请与批准。
1、设计变更申请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进行内部审查后,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应当包括变更内容、变更理由等事项并提出至少两个以上的设计变更方案、草图和投资估算等相关资料。
2、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对设计变更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对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设计变更组织现场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