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确保专项治理的经费落实。要全力保障治理工作的经费和设备需要,设立假发票专项治理专项资金,解决举报奖励和专项治理资金来源。对用真名举报假发票涉及税款的,可以按照《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令第18号)的规定兑现奖金;对用真名举报的制假、售假、倒买倒卖和使用假发票,不直接涉及税款的,经查实处罚后,每案给第一真实姓名举报人200-500元奖金。对于打击假发票专项治理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核拨。配备必要的办案设备,包括专用的工具车、购置必要的发票鉴定器材及照相机、摄像机等,确保假发票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要强化治理工作手段。要规范假发票专项治理的执法行为,对打假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要依据其处罚规定执行;对企业非法印制发票的,经查实处罚后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制造、使用、倒买倒卖发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市公安、国税、地税部门查实的发票违法案件,经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审核后,由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三)严格执行查处纪律,强化督导考核。在案件侦破和查处过程中,务必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公正,处理及时。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发票违法案件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做到凡违法必处罚。凡使用假发票的纳税人经查实后从重进行处罚。对被查出使用假发票但能主动协助市公安、国税、地税机关查处制售假发票窝点并有立功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可予以从轻处罚。
要定期对假发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导考核。市国税、地税机关内部应加强督导考核,对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发现使用假发票等违反发票管理行为应处罚未处罚,应调高税收定额而未调,以及调高后随意进行调减定额的管征不力的税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市公安机关应加强内部督导考核,对摸底排查发现的贩卖假发票活动猖獗的场所长期放任不打击,或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不作为的,以及有案不报、有案不查,有错不纠和玩忽职守的人员要追究相关责任。经过考核,对打击制售、使用假发票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