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地价中由本级财政支配部分应当作为旧城区及城中村改造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十四)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减免收取由本级财政支配部分的城市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其他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减免项目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二十五)旧城区及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优先收购停缓建工程项目,用于建设拆迁安置房。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确定合理的用地指标,保障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产生增值收益。
(二十七)政府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充分利用市土地储备整理开发、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保障以及与项目前期实施单位协议等多种模式建立投资者资金安全退出机制。
九、其他事项
(二十八)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要求,不得以旧城区及城中村改造为名破坏本市具有传统历史风貌的建筑物和古迹。
(二十九)不得以旧城区及城中村改造为名倒买倒卖土地使用权。
(三十)市、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旧城区及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监管,监督建设资金及时到位、工程顺利进行、工程质量合格、市政配套设施及时交付使用,并依法保障建设单位、居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三十一)对旧城区及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违法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查处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十二)旧城区及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民事纠纷的,由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市旧城区及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予以协助。经协调处理仍不能解决争端的,由有关当事人依照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十三)旧城区及城中村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加强领导,抓好实施。自本决定公布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决定制定拆迁补偿安置、规划管理、土地管理、改造建设项目管理、城中村改制等涉及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