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按实际从业人数征收“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
第三章 征收办法和征收机关
第六条 市区各类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第七条 市属、部省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征收“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
第八条 区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征收“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
第九条 征收各类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江苏省通用基(资)金缴款书”;征收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统一使用盖有“财政部票据监制章(江苏省)”的收款收据。
第十条 市地方税务局每年定期集中征收“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6月底前将实际入库的“绿化两费”转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财政专户,并将各单位缴费明细报送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征收的“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直接缴入本级财政专户。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依法征收的“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属、部省属单位缴纳的“义务植树统筹费”按徐绿委〔2002〕5号文件的规定返还给所在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区属及街道所属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的“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全额划拨给所在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限用于全民义务植树的苗木、肥料、工具、栽植、管护和必要的设施费用;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的宣传发动、教育培训、组织协调、评比表彰等费用;代未完成劳动量单位完成任务的劳务费用;绿化两费征管的业务费用;支付代收手续费等。
第十四条 “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接受上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及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