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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7〕15号 2007年2月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徐州市“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提高适龄公民义务植树尽责率及“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的收缴率,促进“绿色生态徐州”建设,根据《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征收对象

  第一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云龙、鼓楼、泉山、九里区、徐州经济开发区)下列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
  1、注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有中方职工的外商投资企业;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城镇个体工商户。
  第二条 下列情况可以申请减(免)“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
  1、民政部门所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指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比例占40%以上)按实际职工人数减半收取;
  2、特种学校(如聋哑学校、盲童学校)全免;
  3、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人员全免;
  4、现役军人全免;
  5、其他特殊情况,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处理。

第二章 征收标准

  第三条 缴费单位按上年末从业人数(含临时工,下同),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缴纳义务植树统筹费。
  第四条 缴费单位按上年末从业人数,每人每年8元(每人每年2个劳动日,每个劳动日4元)的标准缴纳绿化费。
  绿化费实行先征后退。凡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每年1月1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9月份组织验收。对完成规定的义务植树劳动量,植树成活率、保存率分别达到85%以上的,当年的绿化费全额退还;不达标准的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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