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培育做大农村粮食经纪人队伍。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粮食经纪人在活跃粮食流通、维护粮食安全、增加就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粮食经纪人队伍的培育和管理,为农村粮食经纪人队伍发展创造条件。
(三)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
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继续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粮食收购许可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四)建立健全粮食市场体系。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做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布局规划,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重点扶持小麦、玉米等大宗粮食品种的区域性、专业性和成品粮油批发市场,力争“十一五”期间形成比较完善的粮食市场体系。市及区县地方储备粮的购销和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采取竞价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大力推广电子商务、期货交易等先进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发挥引导粮食市场购销价格的作用。
(五)加快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粮食现代物流设施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流通业强省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05〕165号)精神,加快粮食物流体系建设,实现粮食物流主要通道的散装、散卸、散储、散运和整个流通环节的供应链管理,形成快捷、高效、节约的粮食现代化物流体系。
(六)依法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关于印发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粮发〔2004〕266号)要求,建立起市、县粮油质量检验体系,加强对粮食质量、原粮卫生、政策性粮食、地方储备粮的监管,督促粮食经营者保持必要的库存量。质监、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管理、卫生检验检疫。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切实加强和改善粮食调控,确保全市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