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农垦系统查哈阳灌区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7]3号 二○○七年一月八日)
黑龙江省垦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农垦总局齐齐哈尔分局查哈阳农场农业用水价格的请示》(黑垦价呈[2006]5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号令)和黑龙江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细则》(黑价联字[2004]73号)的政策规定,参考成本监审报告及价格听证会结果,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实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制度,查哈阳灌区(含农场及地方)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确定为每立方米0.033元,计量点为灌区分干渠进水口。
二、为逐步提高用水户“多用水多付费,节约用水少负担”的认识,决定2007年度农业用水暂实行最高限额,即每亩农田用水量最高计收标准为850立方米/年,超过850立方米/年的按850立方米/年计收;不足850立方米/年的按实际用水量计收。2008年起将按照年度实际用水量计收水费。
三、健全水费收取制度,推行“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的办法,实行帐务公开,对计量点、放水时间、水量、水价、收费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制,增加灌区管理透明度。
四、加强水费收入的管理,农业水价改革后增加的水费收入部分,应主要用于国有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改造力度,提高供水保证率,做到优质服务。
五、建立和完善用水者协会等形式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让农民自己参与管水,实行民主管理。农民用水协会要配合灌区水管单位做好末级渠系的水量分配和调节工作,以及承担对集体所有的渠道维修养护任务;水管单位也应对其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
六、水管单位与用水户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供用水合同。除无法抗拒的自然因素外,未按合同约定正常供水,造成用水户损失的,水管单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七、用水户应按着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水费的,应按规定支付违约金。用水户经催告仍不交纳水费和违约金的,水管单位可按照国家的规定和程序中止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