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切实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全部向学生和社会公开。要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中注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屏幕、校园网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及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任何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学生收取。
四、加强收费资金管理
各高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高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使用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和税务票据。
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按财政隶属关系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核拨。学校包括代收性收费在内的各项收入,均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多头开户、多户管理、分散核算。各高校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人员,对学校内现存的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所有资金统一纳入学校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和核算。
各高校收取的各项资金,要全部用于学校的各项办学支出和学校事业发展。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预算核定的用途,严禁将学校教育经费用于房地产投资开发、购买股票、证券、期货和滥发奖金、补贴、津贴、实物及组织公费旅游等。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学费等收费的收缴力度,对恶意欠费等行为,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到应收尽收。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对贫困学生的救助政策,按当年实际收取学费的10%专项用于贫困学生的救助工作。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治理高校乱收费
各高校要切实落实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杜绝乱收费行为。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认真清理、规范本单位的各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认真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将定期对高校收费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发现的任何乱收费行为,将直接追究一把手的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