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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7]6号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统一制发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有关问题的函》(黑公政治[2006]147号)收悉。依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工本费的批复》(黑财综[2006]14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工本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工本费每套55元(含皮夹、内卡和上缴公安部36.76元)。其他有关事项按《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工本费的批复》(黑财综[2006]140号)的规定执行。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在收费前须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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