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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审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审费的批复》(发布日期:2009年5月8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8日)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审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7]7号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省委宣传部:

  你部《关于申请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收费的函》(黑宣函[2006]38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职务评审费的批复》(黑财综[2006]158号)的规定,鉴于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评定和人事部门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部门不同,工作性质相同的实际情况,同意你部在组织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时按照人事部门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收费标准执行。即:高级政工师(含教授级)评审费300元/每人,政工师评审费160元/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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