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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7〕11号 二○○七年二月五日)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黑教财函[2004]109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60号)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的批复》(黑财综[2006]13号)中有关规定,现对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各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机构可以向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人员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50元。在校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减半收取测试费,贫困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免收测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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