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部门、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工业用地出让计划,组织落实意向性项目后,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招拍挂出让土地预申请。
第七条 预申请招拍挂出让的地块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取得土地征(转)用批准文件,并征求市发改委、经委、规划、环保部门的意见。市发改委、经委、规划、环保部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分别就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南京工业产业布局规划,以及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要求提出初审意见。
第八条 预申请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拟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包括土地性质、坐落、面积及附图。
2、完成征地拆迁补偿等批后实施和前期开发交付土地的时间及交地条件。
3、拟建设项目情况。包括项目性质、项目内容、生产规模和总投资等。
4、建议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成本价且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
5、市发改委、经委、规划、环保等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6、其他土地利用条件。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预申请单位;符合要求的,市国土资源局两个工作日内出具联系函书面告知市规划局按规定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测绘、编制工业用地出让方案,区政府或开发区、工业园区配合做好出让前期有关工作。
第十条 出让方案内容应当包括项目性质、产业准入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出让年限、交地时间、开工竣工期限、出让底价等土地出让条件。
市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方案。
第十一条 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以下简称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后5日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同时交纳成交价款的15%作为定金。
工业项目通过公开出让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作为工业项目用地预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