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同级工商行政部门加强沟通与配合,建立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的协调、移送和查办机制,在日常监督中及时将监测到的违法医疗广告案件以书面形式移送至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及时将医疗机构违规情况和处理结果报我厅医政处和中医管理局。我厅将对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和审查出证情况在卫生厅网站予以公示(网址:http://www.sdws.gov.cn)。监督和投诉电话:0531-85599999,审查出证部门的联系电话:0531-82626155、85599926、82960573(传真)
四、新
《办法》实施对医疗广告发布的内容、程序、提交的申报材料做了明确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㈠按照新
《办法》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等八项内容,并且除接诊时间和联系电话外,其余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为做好新
《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经研究决定,自发文之日起注销依照原
《办法》审批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广告证明》。请各市卫生局书面通知辖区内各有关医疗机构(附后),及时到相关媒体办理撤销刊播手续。2007年1月1日起,我厅按照新
《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㈡自2007年1月1日起,按以下程序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申请:
1.医疗机构向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许可受理办公室提交《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含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至少一式3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4.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我厅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卫生厅网站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发放《医疗广告审查不合格通知书》。
5.以上表格式样附后,可在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网站:http://www.sdwsjd.gov.cn下载。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许可受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531-85599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