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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立项环节实施办法(修订)的通告(2007)


  旅游:市级以上(含市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域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体育:市级部门(单位)所属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单位所属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娱乐:除大型主题公园外的项目。

  民政、社区、计划生育、劳动社会保障、新闻出版等其他社会事业:市级部门(单位)所属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单位所属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但国家有专门规定的除外。

  (八)属于上述产业范围的以下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下限制类项目。

  说明:市发展改革委与万州、黔江区、涪陵、江津、合川、永川的审批和核准权限,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渝府令200号)为准。

  附件二:
立项环节各审批项目需提交的审批要件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由市发展改革委实施)

  需报送符合编制要求的项目建议书、审批请示及有特殊规定必备的附件材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由市发展改革委实施)

  除提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请示外,还需提交以下附件材料作为审批前置要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预审报审材料(或国土房管部门已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审材料;

  (四)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五)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六)涉及拆迁安置的,需附拆迁安置方案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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