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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立项环节实施办法(修订)的通告(2007)


  本办法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渝府令200号)不相符的规定,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渝府令200号)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纳入改革试点的项目范围

  一、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但是,交通(包括公路、铁路、管道等)、水利、电力(含电源和电网)、矿山类项目,主权外债项目,以及需要上报国家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除外。

  二、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根据2004年版核准目录整理,国务院及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请参阅《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109号)附件材料):

  (一)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

  (二)能源

  1.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以下的项目。

  2.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三)原材料

  化肥:10万吨及以上、50万吨以下的钾矿肥项目,10万吨及以上的新建磷矿肥项目。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的其他项目。

  稀土: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稀土深加工项目。

  (四)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五)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3.4万吨及以上、10万吨以下纸浆项目。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

  (六)城建

  城市供排水:日供水5万吨及以上城镇供水项目、日处理能力5万吨及以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垃圾处理:城镇垃圾焚烧处理场项目,日处理能力500吨及以上的城镇垃圾填埋场项目。

  (七)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市级部门(单位)所属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单位所属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非园区性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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