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依法需要举行环境影响评价听证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应在领取审批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征得市发展改革委同意才予以举行听证。听证由环保部门独立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的时间之内。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市发展改革委可决定中止项目审批或核准,并及时告知项目申请人:
(一)国土房管部门或环保部门回复审批事项“需转报相应的中央国家机关批准”的;
(二)环保部门回复需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听证的。
属于前款第一项的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应立即中止审批或核准,应在中央国家机关完成审批后再决定是否批准或核准。属于前款第二二项的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应在环保部门根据听证情况出具意见后再作出审批或核准决定。
第四章 审批衔接
第二十四条 实行并联审批之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一个窗口受理相应的并联审批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不得要求项目单位自行到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办理试点范围内的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环保局也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到本部门办理应当在立项环节并联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第二十五条 在立项环节并联审批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发展改革委与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应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高效服务,不得出现责任推诿。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派驻“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的联络员应切实履行职责,按要求传递、移送文件资料,不得出现延误,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立项环节并联审批应与规划、用地、设计等环节审批有机衔接,市发展改革委应保持与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等部门畅通的信息渠道,共同协调解决建设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属国家和区县(自治县)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仍按现行规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本办法不适用于申请市及市以上财政性补助资金的审批。财政性资金申请审批,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后,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