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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立项环节实施办法(修订)的通告(2007)


  因情况特殊,国土房管和环保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难以回复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但应在10个工作日届满之前将延长期限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主办审批事项的时限亦可相应延长并告知申请人。

  在国土房管和环保部门回复意见之前,市发展改革委已决定不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应当立即通知国土房管和环保部门终止审批。

  第十九条 在协办部门审查项目申请材料的同时,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核准申请报告进行审查,依据或参考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环保局回复意见,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作出“同意”、“不同意”、“同意上报中央国家机关审批”的书面审批决定。因情况特殊,难以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的,经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需报市政府审批的项目不受此时限限制,但应在出具受理通知书中一并告知项目申请人。

  国土房管部门或环保部门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未回复审批意见,也未告知需延长审批时限的,视为“同意”。

  国土房管部门或环保部门回复的意见未使用“同意”、“不同意”字样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条 下列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当组织协办部门会审:

  (一)重大、复杂的;

  (二)申请人申请会审,市发展改革委认为有必要的;

  (三)协办部门提出会审的。

  申请人申请会审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于会审2日前通知申请人参加会审。

  第二十一条 并联审批项目办理完毕之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在自作出审批或核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文件、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书统一送达项目申请人。项目申请人凭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文件即可办理建设领域后续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市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将咨询评估所需时间告知项目申请人。咨询评估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的时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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