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立项环节实施办法(修订)的通告
渝发改法〔2007〕293号
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9号)的要求,我委对《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立项环节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渝文审〔2007〕15号),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立项环节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权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凡属于试点范围的,适用本办法规定的核准程序。企业投资的实行备案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具体范围见附件一)。
交通(包括公路、铁路、管道等)、水利、电力(含电源和电网)、矿山类项目和主权外债项目暂不纳入改革试点范围。上述项目的审批或核准仍按《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项环节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
(一)并联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的重大类和限制类项目核准,并联项目建设用地预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二)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总投资概算审批。
并联审批的事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仍按现行程序和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