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甘肃省粮食监测预警和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4.4.4 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可跨区域补充零售粮油货源,扩大市场粮油投放量。

  4.5 提高成品粮加工能力

  4.5.1 提高粮食加工企业加工能力,增加市场成品粮可供量。

  4.5.2 组织粮油加工企业扩大生产,并将产品及时投放市场,增加市场粮食可供量。

  4.5.3 必要时动用原粮储备。采取委托加工的办法,由企业代加工储备粮,产品由相关各级政府统一安排投放市场。

  4.6 省外采购

  4.6.1 采取多种方式协调组织省外成品粮油货源。

  4.6.2 发挥粮食批发市场交易平台和储备粮库的作用,通过网络和竞价等方式,集中采购市场急需的粮油品种。

  4.6.3 及时向省政府以及国家粮食主管部门报告,协调粮食产区帮助组织成品粮或部分品种的原粮货源。

  4.7 加强粮食市场监管

  打击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4.8 其他调控措施

  如采取以上调控措施,仍不能稳定市场,采取统一限价、粮源统一分配、居民定量供应等其他必要的行政措施和法律措施。

5 预案的启动与停止

  5.1 预案的启动

  当粮食市场出现波动,需要启动本预案时,由省发改委、省粮食局和省物价局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经省政府同意后,进入粮食应急供应状态,同时启动省粮食应急指挥中心工作,统一指挥全省粮食应急工作。省粮食局会同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油的方案。

  5.2 预案的停止

  粮食应急状态解除后,省粮食应急指挥中心要向省政府提出停止实施应急预案的建议,经省政府批准后,停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6 附则

  6.1 本预案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6.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lar_147463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