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向灾区派出慰问团;
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在灾区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向省政府或邻市请求提供援助事宜。
(3)派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前往灾区,授权协助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处理和协调其难以解决的紧迫问题,视灾区需求协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4.2.3 Ⅲ级响应
4.2.3.1 启动条件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启动Ⅲ级响应预案,由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市地震局在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投入地震应急,负责人为市地震局局长。
4.2.3.2 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响应程序
参照Ⅱ级响应程序视情况予以简化。
4.2.3.3 市地震局响应程序
(1)市地震局局长进入指挥岗位。
(2)迅速启动市地震应急决策指挥技术系统,在地震速报20分钟内提供震区的人文基本情况、震害快速评估结果和辅助决策意见。
(3)召开紧急震情会商会,在震后3小时内提出震情趋势的初步判定意见。
(4)加强震情跟踪监视,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
(5)派遣市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
(6)协助震区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7)视情况请求省地震局派遣工作组指导、支援工作。
(8)视情况向市政府提出派遣市地震应急响应队伍的建议。
(9)视情况向市政府提出协调65631部队、军分区和武警支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建议。
(10)视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提出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紧急支援的建议,并做好协调工作。
(11)必要时,向市政府建议指令灾区政府启动地震应急预案。
(12)收集、汇总和上报抗震救灾的有关情况,编发灾情简报,按程序发布新闻、审核宣传报道。
应急工作结束后,向市政府、市突发公共事件总指挥部和省地震局汇报地震应急工作。
4.2.4 Ⅳ级响应
4.2.4.1 启动条件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局报请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批准启动Ⅳ级响应预案,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市地震局局长。
4.2.4.2 市地震局响应程序
参照Ⅲ级响应程序视情况予以简化。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地震灾害信息报送和处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和灾情速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速报和处理、震情灾情公告。
4.3.1 市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
对于市内震级大于等于3级的地震,由锦州地震台在震后15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震后2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
对于本市周边地区震级大于等于5级的地震,市地震局在震后30分钟内获取地震参数,上报市政府。
4.3.2 市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指全市地震系统内对地震灾情和地震影响情况的速报。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地震灾情速报的工作程序如下:
震区县(市)地震工作部门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收集震害信息,了解灾害损失情况;并迅速启动当地的地震灾情速报网,汇总上报市地震和省地震局,特别情况下可直接上报到中国地震局。
其他县(市)地震部门尽快了解由地震给本地区造成的影响和破坏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间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市地震局,同时要与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市地震局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
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及时向市地震局报告,经市地震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震区地震工作部门、地震台站要做到有无灾情均要速报,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