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推动婚前保健工作。大力开展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农村的宗旨,充分发挥妇儿工委、妇联、工会、社会团体的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内容丰富的健康教育,提高居民婚前保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
婚姻法》、《
母婴保健法》和《
婚姻登记条例》要求,对不能证明自己无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劝其进行医学检查。承担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要改进服务模式,深入到婚姻登记机构,做好对婚前查体的医学辅导、宣传劝说工作。每对查体者由市、县两级财政补贴90元,其中市级负担30元,县级负担60元。
(二)积极开展疾病防治适宜技术。严格落实《威海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规定》及《威海市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规定》,2010年全市新生儿“两病”筛查率要达到99%,听力筛查率达到90%以上,确保筛查异常的患儿及时确诊、治疗及康复;积极开展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工作,2010年产前筛查率要达到80%以上。
六、加大妇幼卫生投入
(一)保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经费。一是落实镇卫生院补助政策。镇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工资,要按照《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威发〔2003〕10号)要求,由各市区(开发区)财政全额拨付。二是落实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补助政策,明确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性质,人员和办公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拨付,并根据完成妇幼保健任务情况,予以专项业务经费补助。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按规定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是设立市级妇幼保健专项工作经费。市级财政每年列支80万元,作为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新生儿3种先天性疾病(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听力障碍)治疗、职业病防治专项工作经费。
(二)设立农村和城市低保人群妇幼保健专项经费。按农业人口、城市低保人口年人均3元,设立妇幼保健事业专项资金,作为孕产妇、0-3岁儿童系统化保健基本项目费用,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工作需要逐步提高。各级政府的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县两级财政按1:2的比例分担,并逐步将这项经费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管统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