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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护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聘请在界桩附近居住、耕作的有文化、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威信较高的群众(民政对象优先)为界桩管护人。

  第九条 界桩管护候选人填写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护人员登记表(一式5份),经乡(镇)、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并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正式成为界桩管护人,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界桩管护人颁发《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护证》。

  第十条 因建设开发确需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建设开发单位应事先向该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双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该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双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再进行埋桩测绘和增补相关档案资料,并向该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双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移动或者增设界桩所需费用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界桩因建设开发等原因损坏的,由建设开发单位负责修复。

  第十一条 界桩管护人员实行一桩一岗责任制。其职责是:

  1、每月巡回检查所管护的界桩及方位物,并做好巡回检查记录,及时清除界桩周围杂草、淤泥和覆盖物,保持界桩的整洁。

  2、对不牢固的界桩进行加固,防止界桩的丢失、倒歪和损坏。

  3、界桩文字不清时,及时用原漆进行描写,维护界桩的庄严醒目。

  4、发现有损坏、偷盗和危及界桩安全活动的,应予以制止并上报村委会和乡(镇)、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5、发现因建设开发移动界桩的,须告知建设开发单位向该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双方人民政府申请并办理界线界桩移动手续。

  第十二条 不履行界桩管护职责,造成界桩丢失或者损坏的,由该界桩管护人赔偿;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山体滑坡、洪水爆发等)损坏的界桩,由毗邻的双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时组织修测、重树。

  第十三条 界桩管护人要广泛宣传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增强基层群众爱护界桩的意识。

  第十四条 界桩管护人应当熟悉掌握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法规政策,切实履行管护职责,自觉维护法定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遵守已划定的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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