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护办法的通知
(豫民文〔2007〕24号)
各省辖市民政局:
现将《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五日
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严肃性、完好性,根据国务院《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省、市、县﹙市、区﹚三级行政区域界线上的界桩和界桩方位物的维护管理。
第三条 界桩的管护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界桩是行政区域界线的法定标志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护工作。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护工作。
第六条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5〕106号)精神,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护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省级界线界桩实施管护;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对市、县(市、区)界线界桩进行管理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