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我省2006年冬季转业士官集中交接与安置工作的通知
(豫民文〔2007〕16号)
各省辖市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6〕19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6〕93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2006年冬季转业士官集中交接与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接收安置对象为: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期以上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符合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有关部门下发的《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第156号)的三期以上士官,可以安排提前转业。
二、交接安置时间。2006年冬季转业士官从2007年3月下旬开始,持河南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的《河南省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到各地退伍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报到结束。属个人原因在6月30日前未报到的,不予安置工作,按社会青年对待。转业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至2007年7月31日,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支付,其批准转业时间统一填写为“2007年4月1日”。转业士官非因个人原因,2007年8月1日后未能分配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转业士官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具介绍信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转业士官先报到落户后进行分配,具体办法按照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粮食厅《关于在城镇安置的退役士兵落户口粮食关系问题的通知》(豫民退〔2001〕2号)执行。
对未经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的转业士官,各地不得接收。对弄虚作假的,或因病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各地要将档案退回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由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办理退档手续。
三、转业安置去向。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置。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服现役期间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以及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转业士官,允许易地安置(违反《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六章第
32条婚恋规定的除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须经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