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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价干部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价干部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鄂价办[2007]25号)


各市、州、县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现将《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价干部培训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干部培训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干部培训工作对于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推动学习型机关、学习型系统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干部培训意见》的重要性,按照《干部培训意见》的要求,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优化培训队伍,提高培训质量,推进物价班干部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真正把中央提出的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落到实处,为加快物价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各地在贯彻实施《干部培训意见》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OO七年元月二十八日

  附件: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价干部培训工作的意见

  为大幅度提高物价系统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2006-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有关精神,现就加强全省物价系统干部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全省物价系统开展大规模干部培训。“十一五”期间,将全省物价系统干部轮训一遍。省物价局负责全省副科级以上干部的培训,市州物价局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其他干部的培训。有条件的县(市)物价局也可以组织本机关干部培训。

  省物价局业务处室和其他对下级物价部门负有指导义务的处室,原则上每年至少举办一期专门业务培训班,并承担主要授课任务。

  二、完善培训机构。省市物价部门要设立(明确)培训机构并对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培训机构负责编制年度培训计划、提出培训教学方案、组织实施培训工作。其他各处(科)、室、所、队、中心、协会作为合作办班单位,主要负责组织学员、推荐老师、配合培训机构对培训班(含考察班、学习班,下同)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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