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07年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鄂价办文[2007]5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统一部署,我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以下简称“双认定”)行政许可工作已于2006年全面展开。为确保2007年“双认定”工作有组织、按计划、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文件,努力提高认识。价格评估行政许可是国务院赋予价格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规范价格评估行业管理、保证价格评估质量、提高价格评估人员素质的重要保证。我省各级物价部门及有关价格评估机构要认真学习国家和省有关“双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的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双认定”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双认定”工作顺利实施。
二、严格办事程序,认真受理申请。各市、州物价部门应按《省物价局省工商局关于做好“双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办[2006]51号)要求,将国家发改委《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和《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在受理窗口公示,方便申请人查阅。经办人员应熟悉国家及省有关文件精神,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县、区物价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双认定”工作的宣传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双认定”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省物价局省工商局关于做好“双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价格评估机构直接到省物价局提出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价格评估机构,到所在市、州物价局提出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三、规范上报材料,认真做好登记。各地要严格把好申请材料受理关,上报的申请材料要符合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材料复印件必须清晰,经办人员应认真做好登记。申请人应认真阅读国家发改委网站及湖北价格信息网上公布的有关“双认定”的文件内容和具体要求,按规定填写和报送有关材料。对已经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一个或一个以上执(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只能选择在其中一个单位执业并申请认定,不得在不同执业单位重复申请。申请机构在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时,该机构从业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尚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该机构价格评估人员应当同时申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若从业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符合认定条件,该机构申请资质认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