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认真做好调待工作,着力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从今年7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按人均月增加80元的标准调整待遇,会同省财政厅尽早制定调待方案,在6月底前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核,从7月份开始组织实施。调待中尽可能兼顾平衡各个群体待遇差距的基础上,着力解决退休时间早、待遇偏低、高级职称退休人员等特殊群体的生活困难问题。
(十三)建立被征地农民和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着力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争取出台《江西省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按照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筹资原则,根据被征地农民不同的年龄段,实行不同类别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今年选择南昌市、宜春市、上饶市开始试点,省财政先安排1亿元,各地也要相应安排资金;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原则,探索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通过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的模式,逐步将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障体系。
(十四)规范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着力提高服务水平。统一和规范全省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办法,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岗位设置、统一业务程序、统一经办模式,进一步提高经办机构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五)稳妥推进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着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一是出台《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的指导意见》,从总体上为各地推进城镇居民合作医疗提供政策依据。二是出台《江西省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为各地推进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的具体工作给予指导。三是采取倒逼机制,按省“民生工程”指标下达给各市的参保指标数下达省级补助资金,强力推动各地推进城镇居民合作医疗。2007年财政新增安排1.88亿元,其中省财政1.32亿元,设区市财政1900万元,县(市、区)财政3700万元。四是建立推进工作重点联系制度,南昌市、抚州市、赣州市、丰城县、上高县为省重点联系地区。五是加强调研和信息工作,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推进城镇居民合作医疗过程中的各种情况,保证推进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六)加大资金投入,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问题。一是制定出台《关于落实国有困难企业及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指导各地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及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二是做好省属困难企业的界定工作及相关核定,帮助省属困难企业率先属地参保。三是做好省属困难企业参保资金核算,省级补助资金率先到位。四是做好各级财政补助款额度核算,省级补助款先行到位,以推动各地困难企业参保工作。今年,财政新增安排6.2亿元,其中省财政3.5亿元,市县区2.7亿元。五是按全省新增困难企业职工参保21万人的总目标加强对各市的督查,确保完成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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