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信封生产监制证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九条
3.印制、发行明信片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条
4.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法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455项
5.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许可
法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456项
成都铁路局
(共6项)
成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
法律依据:
《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
二十八条
《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
2.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
法律依据:
《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
五十四条
《
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3.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
法律依据:
《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
五十二条
《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4.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
法律依据:
《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
五十二条
《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成都铁道卫生监督处(成都铁路局主管)
5.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27条
6.公共场所经营行为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
8条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无行政许可项目)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共5项)
1.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
2.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须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使 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须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法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
3.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 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膜,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 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16条
4.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18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经 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第25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第24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 票。”
第27条第1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5.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 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 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3条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共2项)
1.实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法律依据: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三条
2.实行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制度
法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59项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
五条
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
(共11项)
1.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131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 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决定下放 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
3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2.证券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任职资格核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131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 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
3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3.证券公司转让、互换营业部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129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 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 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决定下放 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
17条:证券公司变更下列事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一)撤销或 转让分支机构……。
4.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24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 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129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 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 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89项 :证券公司变更股东或者股权审批。
《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
9条:证券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成为证券公司持股5%及以上的股东:
(一)申请前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而受到处罚的;
(二)累计亏损达到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的;
(三)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四)或有负债总额达到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核准(初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169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 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
3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 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 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6.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
法律依据:
《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二十三条:期货经纪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营业部,作为分支 机构。设立营业部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许可 证,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营业部在期货经纪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期货经纪公司承担。
《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二十六条:期货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第五款:变更或者终止营业部。
《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
九条第二款: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设立,由营业部拟设立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期货经纪公司变更营业部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者股权结构(初审)
法律依据:
《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二十六条:期货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
(四)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五)变更或者终止营业部;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
十条:期货经纪公司有《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二十六条第( 一)、(二)、(三)、(四)、(五)、(六),以及变更持有期货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 制权的股东的,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期货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初审)
法律依据:
《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五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对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9.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与解散(初审)
法律依据:
《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 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二十七条:期货经纪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的,应当结清受委托 的业务,并依法返还客户的保证金:
(一)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定不再延续;
(二)股东会决定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破产;
(五)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期货经纪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解散的,由中国证监会审批。
期货经纪公司解散,应当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98项 :期货经纪公司设立、业务范围、解散、合并、分立审批。
《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
九条第一款: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合并与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初审,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10.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资格(初审)
法律依据:
《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二十六条:期货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
(四)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88 项:期货经纪公司持有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资格核准。
《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
十条:变更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股东,该股东资格应当事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11.期货经纪公司执行董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期 货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法律依据:
《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五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对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会四川监管局
(共48项)
1.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 批准的书面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
11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 批准。
2.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 批准的书面决定。
3.城市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 批准的书面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
11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 批准。
备注:部分改变管理方式(筹建仍审批,开业由审批改为核准)
4.城市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 批准的书面决定。
备注:部分改变管理方式(筹建仍审批,开业由审批改为核准)
5.农村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 批准的书面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
11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 批准。
备注:部分改变管理方式(筹建仍审批,开业由审批改为核准)
6.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 批准的书面决定。
备注:部分改变管理方式(筹建仍审批,开业由审批改为核准)
7.农村信用社(联社)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 批准的书面决定。
备注:部分改变管理方式(筹建仍审批,开业由审批改为核准)
8.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市场退出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 批准的书面决定。
9.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 批准的书面决定。
备注:部分改变管理方式(筹建仍审批,开业由审批改为核准)
10.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含筹建、筹建延期、开业)、市场退出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 批准的书面决定。
备注:部分改变管理方式(筹建仍审批,开业由审批改为核准)
11.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含筹建、筹建延期、开业)、市场退出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 批准的书面决定。
1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 批准的书面决定。
13.外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含筹建、延期筹建、设立、延期开业)、市场退出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 批准的书面决定。
14.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批、外国银行关闭境内分行并在同城设立代表处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 批准的书面决定。
15.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联社)、外国银行分行、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 行设立自助银行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 批准的书面决定。
16.邮政储蓄网点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 批准的书面决定。
17.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代表处法定变更事项的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 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18.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法定变更事项的审批(含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变 更营运资金数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 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
24条: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四) 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19.城市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法定变更事项的审批(含境外金融机构入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 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
24条: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四) 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20.城市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法定变更事项的审批(含境外金融机构入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 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21.农村商业银行法定变更事项的审批(含境外金融机构入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 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
24条: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四) 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22.农村合作银行法定变更事项的审批(含境外金融机构入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 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23.农村信用社(联社)法定变更事项的审批(含境外金融机构入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 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24.信托投资公司法定变更事项的审批(含境外金融机构入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 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25.金融租赁公司法定变更事项的审批(含境外金融机构入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 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26.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定变更事项的审批(含境外金融机构入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 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27.汽车金融公司法定变更事项的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 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28.外资金融机构法定重要变更事项的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 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29.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变更名称、变更地址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 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30.邮政储蓄网点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地址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 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31.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关闭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32.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住房储蓄 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社( 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
24条第二款: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条件。
33.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住房储蓄 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 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
24条第二款: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条件。
34.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35.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36.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37.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38.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聘任外藉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39.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第
27条:外资银行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外资银行更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
40.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第
27条:外资银行更换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首席代表,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
41.外资金融机构代表机构总代表任职资格核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第
27条:外资银行更换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首席代表,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
4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新业务品种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18条:银行业金融机 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 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备注:保留
43.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外汇业务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 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7号)第
27条: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外 汇管理机关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
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职责划分的通知》(银发[1998]355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职能以及对金融机构 外币资产质量和风险监管职能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
44.外资金融机构停业后申请复业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第
59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无力 清偿到期债务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停业,限期清理。在清理期限内,已恢复清偿能力 、需要复业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复业申请;超过清理期限,仍未恢复偿付能力的, 应当进行清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第6号 )第
129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条例》第59条的规定申请复业的,应当将下列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银监 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45.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和扩大服务对象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第
34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 本条例第29条或第31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人民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第6号 )第
53条第二款:已经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应 当具备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审慎性条件,并经中国银监会审批。
46.商业银行对外从事股权投资审批
法律依据:
《
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1990年3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4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号令 发布)第
三条: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的审批管理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