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 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27.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主席令1992年第26号)第
七十条: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 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一)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二)船舶载港区水 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三)船舶、 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四)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八条:在港口的船舶进行下列作业,必须事先 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一)冲洗载运有毒货物、有粉尘的散装货 物的船舶甲板和舱室;(二)排放压舱、洗舱和机舱污水以及其他残余物质;(三)使用化学消油剂
28.开辟、变更客运航线许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 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部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 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大的非营业性运输船舶的审批 办法,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七条:水运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需要增减运力或变更经营范围,应申报下列机关审批:一、交通部直属企业、业经交通部准许从事国内水 路运输的“三资企业”增加运力或变更其经营范围以及其他企业和单位增加省际运输运力或变更其省际经营范 围的,由交通部审批。”、第二十二条“经营水路营业性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核定的航线、停靠站点 从事运输。……如需取消或变更时,必须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
29.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八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发给经 营许可证。禁止无证经营
3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法律依据:
国务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 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 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3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法律依据:
国务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32.客运线路
法律依据:
《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第二款:县(市、区)境内班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由县( 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跨县(市、区)班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由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 准;跨市(州)及跨省班车客运和旅游客运以及高速公路客运,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
33.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 、机场、电站、通讯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 单位应当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征得有关公安机关同意,战占用、挖掘 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 济补偿
《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确因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都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取来、 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利用公路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并缴纳公 路路产占用费或公路路产赔偿费。影响车辆通行的,还应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34.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 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 缆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 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确因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者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 掘公路和公路用地、利用公路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并缴纳公路 路产占用费或公路路产赔偿费。影响车辆通行的,还应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35.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 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它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 口安全的活动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四十七条: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 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它危及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 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 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36.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行驶外,铁轮 车、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 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 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必须通行的,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 坏的,应按照原公路技术标准及时修复或赔偿
37.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 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 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 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 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 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宽、 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发给通行证。妨碍交通的,还 需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对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的物品,其体超过规定时,还应按公安交通管理机 关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超限运输单位,应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缴纳为保障超限车辆通行而采取 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
38.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含广告标志、标牌)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
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及公路两侧设置标牌、广告牌,不 得有碍公路通畅和交通安全、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设置标牌、广告牌,必须报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有 偿设置
39.在公路上设置平交道口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 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在国道、省道或二级以上的高等级公路上接道的应当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缴纳接 道费
40.砍伐、修剪行道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四十二条: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 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禁乱砍滥伐和损坏公路行道树,确需间伐更新的,应 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手续
41.公路、桥梁、隧道收费站点的设立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六十四条: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42.收费公路收费及经营权转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六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 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 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第六十条第二款: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并报转让 收费权的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六十条第三款: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 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六十一条: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六十三条: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 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43.专用公路规划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十五条: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 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规划与国道路、省道、县道、乡道规划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 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44.用于社会公共运输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十九条: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 社会公共运输时,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申请,或者由有关方面申请,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
45.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1997年第86号)第
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 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2001年7月21日)第
二十二条:国家及省重点建 设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 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46.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法律依据: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93号)第
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第
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 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审查
47.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1997年第86号)第
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按国 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6年第4号)第
三十条:公路工程应严格执行开工报告 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主席令2003年第五号)第
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 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1997年第91号)第
七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 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48.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审批
法律依据: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93号)第
二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文件内容需要做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49.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1997年第86号)第
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 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50.公路、水运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法律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 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51.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及其监督管理事项
法律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第
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同意。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社会团体筹 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 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52.国际道路运输许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
五十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 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
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 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四川省财政厅
(共9项)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
三条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收回投资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
二十一条
3.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
四十四条
4.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5.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
二十五条
6.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
三十八条
7.直接管辖的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
三十六条
8.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
二十七条
9.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
二十条
四川省审计厅
(无行政许可项目)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共19项)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网站名称登记)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
四条、第
二十二条
2.新建企业筹建登记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
3.内资企业法人(非公司)及营业单位登记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四条、第
三十五条
4.内资公司(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六条、第
七条、第
一百八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二条、第
四条
5.内资公司(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登记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四十八条、第
四十九条、第
五十条
6.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登记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
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十六条、第
九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
七条、第
二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十八条、第
八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
六条、第
七条、第
二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五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六条、第
七条、第
一百八十九条
7.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登记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
一百九十八条
8.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9.外国(含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在国外的中外合资企业)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法律依据: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 九条
10.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
十六条、第
十八条、第
五十六条、第
六十四条
11.个人独资及分支机构登记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十二条、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第
三十二条
12.个体工商户登记
法律依据: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
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
三 条
13.广告经营许可审批登记
法律依据:
《
广告管理条例》第
六条(二)项、《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七条
14.烟草广告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
五条
15.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法律依据:
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
十条
16.户外广告登记
法律依据:
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
七条
17.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第
八条
18.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第
四条
19.商品展销会登记
法律依据:
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
五条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共20项)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核
法律依据: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五条
2.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样机试验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十八条、第
十九条
3.进口计量器具销售检定核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十六条
4.权限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核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
5.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得决定》第246项
《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第
四条、第
五条、第
八条
6.省级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二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九条
7.权限内最高等级计量标准考核核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六条、第
七条、第
八条
8.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二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
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十九条
9.特种设备设计许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十一条
10.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含安全附件、保护装置、压力元件)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十四条
1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十四条、第
十六条
1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1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四十五条
14.气瓶充装许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二十二条
15.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二十五条
1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四十二条
1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405号令)第
十五条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7号令)第
十条
18.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主席令第11号)第
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33号)第
十九条
19.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249项
20.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
法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250项
四川省盐务管理局
(共7项)
1.开发盐资源和制盐项目审核
法律依据:
(一)《
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1号令,1990年3月2日颁布)第
八条“开发盐资源,开办制 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必须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二)《
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第9号公告,1998年12月18日颁布)第
七条 “限制开发盐资源(包括岩盐、自然卤水)、开办制盐企业、扩大制盐能力确有必要的,须经省盐业主管机 构从严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初审
法律依据:
(一)《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63号令,1994年8月23日颁布)第
七条 “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并取得同级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
(二)《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第197号令,1996年5月27日颁布)第
五条第二款“食盐定点生 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提出,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以及第
六条“国务院 盐业主管机构根据食盐资源状况和国家核定的食盐产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的要求,确定食盐定点 生产企业”。
(三)《
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第9号公告,1998年12月18日颁布)第
八条 “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定点生产企业由省盐业主管机构提出,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以及第
九条“生产 、加工多品种食盐,应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准产条件”。
(四)国家发改委《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5号令,2006年4月28日发布)第
十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有效期限内发生变更,须经省级盐业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后 ,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3.食盐批发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一)《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第197号令,1996年5月27日颁布)第
十一条“经营食盐批发业 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盐 业主管机构备案”。
(二)《
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第9号公告,1998年12月18日颁布)第
十六 条“食盐批发由省盐业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专营,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核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未设盐业公司的地区,食盐批发由上级盐业公司委托的经营企业代理批发经盐业主管机构审查, 核发食盐专营代理批发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三)国家发改委《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5号令,2006年4月28日发布) 第
十六条“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由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审核发放,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4.食盐准运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一)《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第197号令,1996年5月27日颁布)第
十八条“托运或者运输食 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 核发的食盐准运证”。
(二)《
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第9号公告,1998年12月18日颁布)第
二十 六条“托运或者自运食盐,必须持有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办理铁路运输食盐手续,应经省盐业主 管机构审核”。
(三)国家发改委《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5号令,2006年4月28日发布) 第
二十条“食盐准运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食盐计划统一发放至各有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签证单位’是 国家发展改革委,‘开证单位’是各有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
5.工业盐合同备案和放运证明核发
法律依据:
(一)《
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第9号公告,1998年12月18日颁布)第
二十 二条“一般工业用盐供应由食盐批发、代理批发企业统一经营,按照省盐业主管机构的安排和批发许可证规 定的进货渠道、销售范围购销”。
(二)《
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盐碱生产企业双方订立的两碱工业用盐购销合同及其 执行情况,盐碱联合企业自用两碱盐的情况,应报送盐业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
(三)《
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托运或运输食盐,必须持有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 准运证办理铁路运输食盐手续,应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核运输一般工业用盐,必须持有符合本条例第
二十 二条规定的经营企业的发盐凭证运输履行订货合同的两碱工业用盐,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监督 管理禁止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贩运盐产品”。
(四)《
四川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9号令,1992年5月22日发布)第
二十 六条“运输部门应当将盐列为重点运输物资保证运输盐的运输须持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放运证明或加盖有 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运输专用章的运单”。
6.食用盐专营代理批发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一)《
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第9号公告,1998年12月18日颁布)第
十六 条“未设盐业公司的地区,食盐批发由上级盐业公司委托的经营企业代理批发经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核发食 盐专营代理批发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三)国家发改委《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5号令,2006年4月28日发布) 第
十六条“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由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审核发放,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具 体核发办法由各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专营 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7.食盐零售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一)《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63号令,1994年8月23日颁布)第
十九 条“碘盐零售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
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第9号公告,1998年12月18日颁布)第
十七 条“零售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申请核发食盐零售许可 证未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零售业务”。
四川省旅游局
(共8项)
1.国际旅行社设立初审
法律依据:
《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
九条第一款
《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