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属于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产业化成长型企业(含扶贫龙头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标准,可按非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产业化成长型企业的60%掌握。
(四)项目建设履行了合法审批程序,各种手续齐备,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完整。
(五)企业自筹资金或吸纳社会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视同银行贷款对待。
(六)原则上,凡近两年内得到过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再扶持。
当申报贴息额度超过省级年度财政预算限额时,按照优先扶持原则排序依次递选。
三、申报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按照属地原则,凡符合扶持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均可进行申报。其中: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直接向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财政局申报;非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产业化成长型企业,经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向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财政局申报;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产业化成长型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和财政局申报。经企业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或扶贫办分别会同财政局审核同意排序后,联合行文上报省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或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省级龙头企业和非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成长型企业的材料(包括电子文档)分别报省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五份、省财政厅一份;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成长型企业材料(包括电子文档)分别报省扶贫办五份、省财政厅一份。扩权县(市)的申报材料同时抄送所在设区市。
(二)申报材料。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
1、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或扶贫办和财政局联合推荐文件;
2、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非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成长型企业填写《河北省农业产业化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成长型企业填写《河北省扶贫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
3、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非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成长型企业填写《河北省农业产业化企业贷款贴息项目投资明细表》,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成长型企业填写《河北省扶贫企业贷款贴息项目投资明细表》;
4、填写《
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5、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关部门批复或备案的立项材料以及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有效凭证、基地建设项目相关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