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被征地农民和集体同意将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用于参加社会保障的,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统一办理,及时按照核定的比例足额转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中,并将有关情况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农保经办机构。支出时,由农保经办机构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拨付给农保经办机构,由其发给个人。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截留或挤占、挪用。同时,建立健全资金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安全运营和实现保值增值。
六、加强领导,稳步推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一)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要确保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要广泛宣传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
(二)明确职责,统筹协调。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贯彻实施,指导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保险金发放管理;各级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发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单位需安置人员的数量、征地补偿费用以及政府出资部分的统计核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政府承担部分的资金筹集、调剂、调拨工作;民政部门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农村低保的衔接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参保人员的户籍确认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三)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各市、县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具体实施细则,要本着先试点、再推开的原则,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二○○七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