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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一)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被征地时已达到供养年龄段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人员,应一次性缴足养老保险费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时还处于劳动年龄段(男16-59岁、女16-54岁)的,应一次性缴足养老保险费,待进入供养年龄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段(16周岁以下)的,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愿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积极组织引导其参保缴费。
  (二)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医疗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内,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已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的地区,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要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外,凡已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地区,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要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
  (三)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贴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被征地时已达到16周岁尚未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应一次性缴足基本生活补贴资金后,从征地安置方案批准的下个月起按月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最长不超过24个月。基本生活补贴补助期满后仍未就业并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就业后失业的,将其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按照以收定支、逐步提高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与缴费水平挂钩,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确定缴费数额。在城市区域规划内的应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在城市区域外的应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标准的120%;最高不得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5%。具体办法由各市、县政府制定。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保险资金)由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筹集、合理分担。个人承担部分占社会保障资金总额的30%,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集体承担部分占社会保障资金总额的20%,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政府出资部分占社会保障资金总额的50%,由市、县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各市、县政府在新增建设用地、存量土地、闲置土地供应时,从政府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提取15%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不足以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缴纳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结余中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全部划入个人账户,保障对象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余额可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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