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后,由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征收数量和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水平核定的,被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的在册农业人员。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为: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后,负责实施征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被征土地数量、被征土地单位人均耕地水平核定被征地单位被安置人口总数,交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情况确定具体安置人员对象名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同意,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准后予以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报市、县政府确定。
三、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培训机制
(一)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在城市规划区内,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促进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有条件的市、县要组织被征地农民专场招聘会。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服务,每成功推荐1名被征地农民就业,补贴100元,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二)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责任。各市、县政府要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安置可以采取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对象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征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
(三)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工作。要将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纳入再就业服务体系,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他们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促进其就业。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琼府〔2006〕9号)有关精神,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可按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执行,但不得低于400元。在城市规划区内,各市、县要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通过定向、订单式等多种培训方式帮助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在城市规划区外,各地要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积极开展职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开展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工作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四、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