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07]2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海南,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思路和原则
(一)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是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把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当地政府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要以新的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对象,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新的被征地农民,各市、县政府应在征地的同时即做出就业培训安排,并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对原已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要统筹考虑需要与可能、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等因素,予以妥善解决。
(三)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应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要异地移民安置,并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县级市、县、自治县所在地范围内被征地的农民,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在海口、三亚、洋浦三地范围内被征地的农民,可以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二、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