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项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公安局、法院等相关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四)建立和完善服务系统。建立健全各类信用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逐步实现信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发展专业化的信用中介机构,由其承担信用征集、信用评估、信用保险、信用担保、信用咨询业务,并向社会各行业提供信用方面的规范服务;由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制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认证标准,明确信用中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市发改委、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五)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和出台相关信用法规,改善全市社会信用的法制环境。在充分调研、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并参考发达国家信用法律体系和国内已出台的信用法规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适合我市市情的政务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征信管理、企业信用管理、个人信用管理、中介管理等相关信用法规,并由市人大审议通过,由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组织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办公厅、研究室、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六)制定技术标准。成立市信用体系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对建立信用体系、评估模型和数据归集等开展课题研究、规划和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成果,尽早制定出一套包括征信数据格式、数据库建设规范、行业分类编码、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等内容的信用标准体系。提高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流通效率,增强信用信息的通用性、开放性和可靠性,为信用信息共享和开放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实现信用信息的专业化、标准化和市场化。
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七)建立数据平台。以各行业企业征信为基础,逐步实现联合征信,加大信用信息开放力度,实现社会资源共享6力争在2-3年的时间内,依托市经济信息中心建立一个覆盖全市的信用体系管理平台和数据交换中心。将目前在政府职能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进行汇总和交换,实现各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全市企业、个人信用数据库。
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建委、质监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